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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原产地规则简述
发布时间: 2013/8/8 16:39:43 被阅览数: 1804

美国有两套复杂的原产地规则: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(FTC)规范本国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原产地规则,用以保护美国本土品牌,维护本国产业和企业利益;二是美国海关监管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。现将两套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区别简要介绍如下:

一、FTC原产地规则

(一)“Made in USA”

要求:“全部或基本上全部”产品及部件均在美国生产和组装。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:

1、产品必须在美国完成 最终 最重要 的装配过程(“Last substantially transformed”)。FTC特别说明,“仅用螺丝刀能够完成的组装”不能构成“最重要的装配过程”。

2、构成产品价值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美国产品,如果有外国部件,该外国部件必须是“可忽略的”(negligible)。FTC特别申明,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比例来确定该外国部件是否“可忽略”,FTC将根据个案逐例判定。如,用进口黄金在美国加工的金戒指不是“可忽略”的,不能标注“Made in USA”。

3、如果有外国部件(或原料),FTC还将考虑该外国部件(或原料)与最终产品之间的关系。如,用进口钢材在美国铸造的钢管不是“Made in USA”;又如,用进口原油在美加工成塑料外壳最终生产的闹钟可视为“Made in USA”。

(二)“Assembled in USA”

要求:包含外国部件的产品必须在美国完成最终并且是最重要的装配过程(“Last substantially transformed”)。FTC同样指出,“仅用螺丝刀能够完成的组装”不能构成“最重要的装配过程”。如主要部件包括主板、芯片均为进口的产品,在美国完成最终组装的电脑,不能称为“Assembled in USA”。

(三)“Buy American Act”

符合美政府采购“购买美国货法案”的产品,其50%以上部件必须是“Made in USA”。

(四)例外

纺织品:如果面料和最终产品均在美国生产,即使采用进口纱线,也视为“Made in USA”。

二、美国海关原产地规则

美国海关判定原产地的标准为“最重要装配过程”(substantial transformation),即产生一个新产品。海关强调,将根据个案逐个判定是否“产生一个新产品”,有时会借鉴“海关税则号改变”(tariff shift)这一辅助标准。

三、FTC与美国海关原产地规则区别

FTC与美国海关原产地规则在监管的对象、标准、要求、范围、执行机构方面都不相同:

(一)监管对象:美国海关原产地规则主要规范进入美国口岸的货物的原产地,特别是外国货物原产地。FTC原产地规则主要监管拟以“Made in USA”、“Assembled in USA”等涉及在美加工、生产作标识在美国销售或出口的货物。

(二)监管标准:美国海关仅根据“最重要的装配过程”来判断货物原产地;若“最重要装配过程”在美国发生,则不要求做出标注。而FTC的标准要严格得多,必须符合前述所有要求,才能给标注为“Made in USA”。如一件产品其主要部件在美国生产,且最重要的装配过程也在美国发生,但最终的组装在加拿大完成。该商品在进口时,根据美国海关规则,不属于“Made in Canada”,因此不需要标注原产地;但在美国销售时,该产品如果仅仅标注为“Made in USA”,则视为违法,应该标注为“Made in USA,final Assembled in Canada”。因为根据FTC的规则,“最终的组装过程”也必须在美国完成,才能做出“Made in USA”的标注。

(三)监管要求:美国海关仅要求原产于国外的进口货物标注国外的原产地(如:“Made in Canada”);但FTC的要求则更高,即使货物已标注了外国原产地,但如果需要,FTC将要求货物标注任何附加的或最终的装配过程发生地,以免引起消费者混淆。

(四)监管范围:美国海关只对进口货物上的原产地标识进行监管,但并不对货物的广告、销售进行监管;FTC除对货物本身的原产地标识进行监管外,还对货物的广告、销售等一切涉及美国原产地的宣传行为进行监管。

(五)执行机构:美国海关和FTC分别负责执行各自的原产地标准,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。
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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